陕西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汪孝洋,在任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广东省东莞市秦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陕西农副产品(广东)直销市场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2.2万元;收受贿赂5万元。2004年7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汪孝洋有期徒刑20年。汪孝洋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2004年9月20日下午,省高院在西安市看守所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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