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察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政治系统实行领导干部队伍管理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分别就适用对象、管理队伍职责、领导责任追究内容和方式等作了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包括各级政法部门内设机构)及基层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公证处的领导干部。对各级政法部门或单位出现忽视队伍管理,致使本部门、本单位班子涣散无力,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反咸阳市政法干警“十条禁令”或政法各系统纪律规定的案(事)件;忽视业务建设,办案效率低下、质量不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超时限办案或发生冤假错案;安排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进入政法机关;指派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拒不查处或拖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发生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侮辱人格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加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引咎辞职,建议组织免去其领导职务。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