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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出台基层党员干部“十不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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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安康市近日出台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并 要求将党员干部遵守 “ 十不准 ” 情况纳入本人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十不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1) 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2) 不准利用职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 (3)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用公款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4) 不准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5) 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组织活动; (6)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7) 不准拉票贿选和在入党、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搞权钱交易; (8) 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9) 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10) 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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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安康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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