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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出台《暂行办法》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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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出台《暂行办法》,就加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严明纪律要求,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围绕关键岗位及工作,对纪检监察机关及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作风建设和遵纪守法情况开展监督。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从严肃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组织人事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27个“不准”,并将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是采取综合方法,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有效监督。立足于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综合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组成督查组开展明查暗访,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进行重点督查;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列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了解被考核单位班子及成员遵守纪律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公务外出实行廉政督查,对外出执纪办案、执法检查人员发出廉政回执单,由被调查或检查单位对执纪、执法人员执行任务期间的廉政情况作出评价,干部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回访或函询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执纪、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依法依纪履职情况。对反映的有关苗头性问题,按管理权限采取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监督对象作出解释说明。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坚持完善重要情况报告、谈话和诫勉、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政务、事务和党务公开。建立举报查纠制度,各级纪委设立内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分级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投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纠。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在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新闻工作者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听取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纪委负责对本机关干部、县区纪委班子成员、市直派驻机构和市直部门纪委领导的监督;县(区)纪委负责对本机关干部、乡镇纪委、县(区)所属部门纪委和派驻机构领导的监督。市纪委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完善相应监督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结果运用。纪检监察干部违反27个“不准”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下属人员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信不办、压案不查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损失或损害队伍形象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考核、奖惩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文章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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