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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对投诉举报“四乱”行为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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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11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投诉举报“四乱”行为的给予重奖。凡一经查实,根据事实情节给予举报人一千至一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承担。同时,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将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乱”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规定,对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的“四乱”行为,均属投诉举报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向汉中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咨询费、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三)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或交由中介组织变相收费的;

  (四)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罚款,收费、罚款不出具票据或使用虚假、过期票据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六)不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由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四乱”行为。

  汉中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由市纠风办和市外商投诉中心组成,办公地址设在市纠风办,具体受理对“四乱”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917-2213487(市纪检监察举报中心),0917-2626972(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举报由市纠风办负责核查,一经查实,按规定程序处理。

  投诉举报案(事)件的处理由各级人事、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服务不好、工作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侵害企业(个体经营者)权益的案(事)件,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责令其辞职;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从重处理。

  

文章来源:(纠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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