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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出台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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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及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管理的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与教育收费相关的教科书发行、保险推销、校服制售、教学仪器及文化用品销售等单位或机构。对出现自立收费项目收费,擅自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违规举办各种形式的收费性“补课班”、“特长班”、“兴趣班”,违规向学生强行搭售、推销或指定购买各种教辅资料、习题汇编,违规自行组织检测或统考并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对收费资金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挪用、截留、平调学校收费资金等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种类及格次有行政处罚、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等。实行责任制,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教育局长为该县(市、区)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办)教育组长为该乡(镇、办)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为该校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属集体决策的乱收费行为,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属主管领导决策的乱收费行为,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文章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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