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j9登录入口首页

杨凌出台新措施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打印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近日出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4个方面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对所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和单位内部事务等工作中的52种过错行为,将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扣发月或年终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该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本区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文章来源:杨凌示范区纪工委


上一条: 杨凌确定2007年纪检监察宣传教育重点
下一条: 杨陵区认真探索做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方法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sitemap、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