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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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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原任陕西省陇县黄家崖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2020年4月,陇县产业办先后两次拨付黄家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獭兔集中养殖区项目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共计46.4万元。

在獭兔养殖项目的后期建设中,张某某利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拨付的专项资金共计29.7万余元用于奶山羊养殖项目及合作社日常开销。此行为造成獭兔养殖项目工程款未能及时拨付,影响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和集体经济产业项目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021年年初,张某某不再担任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21年6月,陇县县委巡察时发现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遂将张某某问题线索移交陇县纪委监委。经查,张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

2022年2月,张某某被开除党籍。2022年12月,张某某因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陕西省陇县纪委监委 漫画:聂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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