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分三款对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追究党纪责任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涉嫌违法的主要情形
党员涉嫌违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这里的“不构成犯罪”,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第二,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这里的“违法行为”,涵盖了除刑法以外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需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即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是对党员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在性质上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相应条款规定的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关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对党员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在性质上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关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