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的传阅,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 机关、单位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制发单位确定的知悉范围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原则上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以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的,应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 对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作出文字记载。
(3) 办理文件传阅单,阅读文件的人员应当在文件传阅单上签字。阅读人员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文件,不得随意抄录、摘录文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4) 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禁止传阅者之间横传。即每一位阅读者只能从经管文件人员那里获取文件,而不能从其他阅读人员那里得到文件。
(5) 传阅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6) 传达文件应当在规定的知悉范围内进行,凡不准记录、录音和录像的,应当在传达前申明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