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禁止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的,必须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 复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3)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 本机关、本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资质单位复制。
(6) 复制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等,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按规定及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