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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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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形式多样,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对于每个网民而言,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每个网民具有相同的机会,因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行为,如抄袭其他网页内容、发表有损名誉的信息、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子版著作等。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快速性。较传统侵权而言,网络侵权不需要像传统的那样印刷、运输,只要敲敲键盘,在一个任意网站发布,信息就会传播到全球各地,可以说传播是瞬间完成。另外,信息再次传播,也非常简单快速,仅需要复制粘贴便可完成。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复杂性。在网络侵权中,侵权行为涉及众多责任主体,如信息的发布者、信息的转载者、信息的使用者、网络平台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这些主体在侵权过程中,责任划分非常复杂且难以确定。因此,行为主体的责任认定比较复杂。

4.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确定难。互联网的无国界、无地域、虚拟却又客观存在性,使得同一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动摇了传统管辖权基础。从而,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出现了多种理论,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成为难点。

5.网络侵权案件取证难。传统的侵权方式一般是通过易识别的方式,诸如说、写等方式传播侵权内容,从而也易被侵权人察觉。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另外,由于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取证的经济性原则的限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的程序,无疑更是增加了取证难度。

案例:洪某等人对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产品进行修改,且命名为“番茄花园Windows XP版”,上传到其创建的番茄花园网站供网民免费下载。2008年,洪某等人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刑并处罚款。据悉,这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网络软件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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