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诽谤是传统诽谤在网络媒质中的展现、延伸,没有本质的区别,仅是借助的手段、媒质不同。
互联网的虚拟性、方便性、不受限制等特性,为当代广大民众提供了行使话语权的机会,是表达意见、夙愿、控诉等想法的最重要途径,但同时也为非法的、有害的言论散布、传播带来机会,这其中就包括诽谤。尤其最近几年,政府、民众对网络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民众非常重视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想法,以引起关注,但是也可能最后演变为当事人在网络漫骂、诋毁、攻击的阵地。如2011年10月8日,不同学校的高中生在一起打球的过程中引起纠纷,其中一方父母纠集数十人将对方砍伤致死。事情一发生,互联网上即出现了描述事情的言论,在网上迅速引起双方的争论,最后演变成一场大量网民参与的诋毁、攻击事件。再如,广东两中学800名秋游学生互殴事发后,演变成两校学生在网上集体进行漫骂、攻击,两校不得不明令禁止学生参与,事件才得以平息。这两起事件都说明了网络是表达民意的重要场所,但是往往不经意间就变成了当事人参与、旁观者参与的网络诽谤。
较其他网络行为而言,网络诽谤行为处理上具有更大的难度。一方面,诽谤行为管辖难度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在给政府建言献策等工作方面,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何将表达意见、反映情况与诽谤区分开,并进行有效地管制,界限的划分比较难,很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另一方面,诽谤行为的定性比较难。诽谤罪依刑法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诽谤行为极易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关注,成为社会的焦点,对社会产生影响。妨碍社会的管理,行为的性质立即发生了变化,公权力也必须介入调查,变成一个公诉案件。但是,如何界定网络诽谤行为影响社会、妨碍社会管理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公权力参与调查的诽谤案件中,被诽谤的一方往往是有权有势之人,更是受到社会的关注,社会可能普遍认为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发表者。因此,对发布的言论的定性比较难。如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逮捕嫌疑人并由公诉机关起诉等司法机关行为成为网民、乃至专家争论的焦点,甚至当事双方组织的法学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办案机关也数十次开会研究讨论,究竟是甲地还是乙地管辖,应该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等问题久拖不决。这起案件说明,网络诽谤较网络其他案件处理具有更大的难度。
案例:河北保定“艾滋女”案。2009年10月中旬,闫某与其男友杨某分手,杨某怀恨在心,捏造闫某是歌厅“坐台”小姐等生活经历,现身染艾滋病。闫某的相关信息成为当时网络关注焦点,闫某也一度位于“百度”网站统计的“今日人物风云榜”之首。此案在公权力介入后,嫌疑人被抓获,并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