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省农电局)总会计师李菊萍(副厅级),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在担任省农电局财务处长、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337万元。鉴于案发后,李菊萍有立功情节,认罪较好,并能退缴全部赃款,2005年5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定,可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菊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文章来源:(案件协调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