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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民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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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省农电局)副总经理刘健民(副厅级),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在担任省农电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9万美元、20万元人民币。鉴于刘健民认罪态度好,能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能在案发前退还其全部赃款,2005年5月,西安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文章来源:(案件协调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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