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供电局局长刘文强(正处级),在该局建设职工住宅楼的过程中,共收受3家施工单位好处费5万美元、58万元人民币;在其下属企业与别的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2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在办理2家企业申请用电和并电过程中,收受用电企业所送干股62万元,并分得干股红利11.75万元;还在改制其下属企业的过程中,收受下属人员感谢费1.5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文强共收受贿赂人民币73万元、美元8.5万元和62万元干股。鉴于刘文强有自首情节,认罪较好,且能退缴全部赃款,2005年5月,西安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文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文章来源:(案协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