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工程结算协调处理力度和审计制度,加快清欠工作进度。各市、各责任部门分类建立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项目台账,督促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核实拖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按照规定限期结算;提高政府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结算核实工作进度。
二是各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属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专项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清理拖欠工程款。
三是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和已开工项目的销售手续的办理,并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年检中加以限制,拖欠行为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四是加大检查和督察力度,确保清欠计划的落实。组织清欠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和督察政府投资项目,检查和督察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工程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省上投资、地方配套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坚持定期通报制度,每双月的5日向各地和社会通报一次清欠进度。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