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j9登录入口首页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问题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打印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监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建设局、监察局:

  2003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这项工作仍须加强,要坚持常抓不懈,稍一放松,就有可能反弹。为了从源头上杜绝部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2005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一览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管理和执法监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工程款的一系列规定。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有针对性地宣传《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从体制上和机制上预防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加大对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运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年度检查等方式,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服务、加工等行业的工资支付状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行为。要切实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农民工投诉的问题,要依法认真审查,该立案的应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对不在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合法的维权渠道。

  四、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5号)、《转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5号)、《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26号)规定,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进度,确保实现政府投资项目2005年底要达到100%的财务结算标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因履行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导致工程款不能结算的,要督促、引导双方通过法律渠道尽快解决纠纷,避免久拖不决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

  五、全面推行劳务企业分包作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落实《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严禁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零散使用民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监督劳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务企业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对一时难以通过劳动企业分包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责令其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六、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执法监察。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执法监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三部门拟在9、10月份联合对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文章来源:(执法室)


上一条: 崔林涛在听取省人大常委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汇报时指出
下一条: 我省加强对工商领域招投标监督工作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sitemap、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