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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三创”十条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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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咸阳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全市下发《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简称“三创”)的纪律规定》。对承担“三创”任务的各级部门、有关单位及各级干部的行为予以规范。
   《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是:严肃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在“三创”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严禁胡支乱花、奢侈浪费和截留、挤占、挪用“三创”资金及经费;严格工程建设管理,严禁不经招标随意发包工程;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身边工作人员、家属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插手“三创”有关工程的招投标、材料采供及中介活动;坚决取缔和关闭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推行“阳光拆迁”,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严禁骗取国家补偿资金或拖欠、克扣、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创”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双创”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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