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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制定处理办法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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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咸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此办法共11条,分别对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的内容、要求,送达处分的方式、时限,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处理办法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等都做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处理办法的主要规定有:①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处分意见的同时,应提出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变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一并报批。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处分、处理决定各项事宜。办理完毕后要逐项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回复作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③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0日内,组织人事部门要办理完毕受处分人员所涉及降低职务等级、工资级别、停发奖金等相关事宜,连同处分决定一并装入本人档案;有关部门对应予没收、追缴、扣除和责令退赔的违纪财物要及时收缴; 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及年终奖励性工资等核减手续。要将办理情况和执行结果报告纪检监察机关。④建立受处分人员年终考核备案制度。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确定其年度考核等级,考核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⑤严格执行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使用的规定:即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受行政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的,在解除行政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党委及组织部门,对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人员,在限制使用期满后提拔使用时,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⑥建立和完善党政纪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凡未按照本办法办理,或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予办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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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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