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共同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改过去对扶贫资金戴帽下达管得过死、项目审批权限高度集中等做法,不再对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这样有利于基层根据扶贫实际需要灵活使用资金,同时也加速了资金的精准投放。
中央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但不限定用途,基层可用来扶持贫困群众发展产业,或用来解决水电路等生产生活难题,或用以改善贫困村公共服务设施。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等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这就是说,在扶贫资金使用上,既有“自由度”,也有“紧箍咒”。
的确,县以下政府支配、使用扶贫资金的权力扩大了。然而,权力和责任必须是对等的,有使用资金的权力,就必须有管好资金的责任。基层各级干部必须清楚,积极干事创业,把资金用到脱贫攻坚最需要的地方,是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贡献;而把资金用到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方面,就是越过“雷池”、踩了红线,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