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科技活动、涉密科研成果,原则上不予公开发布、宣传报道。确需公开发布、宣传报道的,新闻媒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做好相关保密审查工作。
(1) 严格区分可宣传报道和必须保密的科研事项。
(2) 需要通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微信等进行公开发布、宣传报道的,由媒体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对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送请科研机构或科技活动主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3) 通过新闻发布会方式发布科技活动信息、科技成果及相关数据资料的,发布机关、单位事先应当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4) 涉密科研项目主管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接受新闻采访,不得介绍、披露项目中的涉密内容;应对采访者提出明确要求,稿件要在公开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
(5) 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的人员,向新闻媒体投寄稿件、撰写科技论文或著述、制作宣传片、编写博客微博,不得涉及涉密科研项目内容。
(6) 对涉密科研活动、涉密项目成果确需公开报道和出版的,涉密科研项目主管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可以解密的,应先依法办理解密手续,不能解密但可以对相关涉密内容进行处理的,应当先进行脱密处理再予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