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做好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管理越来越重要。项目单位与涉外机构、人员(包括境外组织、机构、人员,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转移转化等活动,如果涉及保密要点,应当由项目单位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单位收到审查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开展后续工作,并与涉外机构、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对外提供国家科技秘密,按照不同密级,有不同的审批要求和权限。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